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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2年8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部门规定:①军队编内和列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固定职工(含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的长期临时工、下同)退休、退职,按照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②军队队列单位和事业单位无军籍的编内和编外的固定职工退休退职后,由民政部门负责接收管理。③军队队列单位的编内职工退休退职时,经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军委各直属单位司令部军务部门,根据其档案材料,核实证明其确属编内职工,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④军队队列单位和事业单位的编外职工,必须是已经纳入国家劳动计划,并有当地劳动部门正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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