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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1年6月总后勤部有关部门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中已经确定离休、退休军人的经费领报问题规定,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军委和三总部的规定,凡企业化工厂、军办工厂、工程兵部队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军内修理机构、招待所等单位中所占用的现役军人、在编职工,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包括确定离休、退休等人员在未进干休所和交地方接收安置前的工资津贴等,均应从企业收入或成本中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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