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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通知,从1988年1月开始,为离休、退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发5元生活补贴费。并指出个别地区在通知下达以前已发给5元生活补贴费的,不再增发。补贴的经费,由原渠道解决,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集体所有制单位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是否发给生活补贴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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