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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2月5日由财政部发布,包括总说明、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3部分,适用于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各类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该办法规定:(1)事务所应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2)关于事务所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3)事务所的会计报表应按季或年报送地方协会,地方协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应按时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时还对月报、季报、年报的编报时间作出了规定;(4)事务所年度会计报表和地方协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应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5)事务所须向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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