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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2月2日由财政部发布,共15条,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该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负有限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所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合伙所参照执行。该规定主要内容有: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事务所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纳税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检查监督;该规定列举了事务所所有者权益、负债、流动资产项目及各项目的日常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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