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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3月28日由财政部发布,共4章25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总则部分规定: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是经中国政府批准的、由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与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合作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作所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定;合作所必须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为其团体会员并接受自律管理;合作所设立的批准机关为财政部;财政部授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审查、批准及监督管理合作所有关事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可授权合作所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对其日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关于合作所的设立,该办法规定:申请举办合作所的合作外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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