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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底以前在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或者1949年1月1日至同年9月30日期间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我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以后提为干部的,可以办理离休。按照这一规定由退休改为离休的人员,从1983年5月起改发其原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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