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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扶养费、赡养费一同,构成“三费”,在我国婚姻法上,特指长辈对晚辈依法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总称。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二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妇、有抚养的义务。”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因而,我国抚养费特指父母对子女,兄、姊对弟、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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