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世界民俗文化网  作者:佚名  热度:

1994年5月26日由财政部发布,共12条,适用于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自1994年7月 1日起施行。

该规定主要内容有:(1)凡未在内地设立可以承办审计业务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接受事务所所在地区或中国境外委托人委托,需要在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的,应向办理审计业务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跨省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应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业务;(2)要求办理临时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有关材料,经审查同意后,由审批单位发给财政部统一制定的许可证;(3) ......




上一篇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下一篇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