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世界民俗文化网 作者:佚名 热度:
1996年1月4日由财政部发布,共17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该办法规定:(1)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2)财政部授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审查申请及经批准后对代表处实行行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3)申请在华设立代表处应向中注协提供有关文件;(4)中注协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两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审查合格的,由财政部发给批准证书;(5)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处业务范围包括:为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外国客户来中国投资和开展业务提供会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为国内有关单位提供外商资讯、国际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6)代表处批 ......
上一篇: 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
下一篇: 关于允许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发展多个成员所的通知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会计百科 百科知识
百科知识
农业百科
老年百科
会计百科
金融百科
高考满分作文
民间故事
鬼故事
一人讲一个鬼故事
中国童话故事
余建祥
故事
中考满分作文
孩子
传说
格林童话
格林童话故事全集
格林童话故事
格林
中国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