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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27日由财政部发布,共10条。
该规定主要内容有:(1)中国境内机构如因自身原因需要向境外提交经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应委托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办理有关业务;(2)外国会计师进入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仅限于外国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而委托的审计业务,除此之外,不得办理;(3)临时执业许可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有效期为半年,在有效期内,许可证持有者从事审计业务可不限于原申请项目,但事后应将非申请项目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审批机关;(4)临时执业许可证以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为单位办理申请手续,申请经批准后,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增派或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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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会计百科 百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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