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世界民俗文化网 作者:佚名
1993年12月27日由财政部发布,共10条。
该规定主要内容有:(1)中国境内机构如因自身原因需要向境外提交经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应委托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办理有关业务;(2)外国会计师进入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仅限于外国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而委托的审计业务,除此之外,不得办理;(3)临时执业许可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有效期为半年,在有效期内,许可证持有者从事审计业务可不限于原申请项目,但事后应将非申请项目的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审批机关;(4)临时执业许可证以外国会计师事务所为单位办理申请手续,申请经批准后,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增派或更 ......
上一篇: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
下一篇: 港、澳、台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会计百科 百科知识
诗词鉴赏
百科知识
诗词赏析
宋词赏析
宋词欣赏
农业百科
诗歌赏析
诗词欣赏
老年百科
会计百科
陆游
杨万里
苏轼
苏东坡
四字成语故事
白居易
字谜
诗词歌赋赏析
金融百科
黄庭坚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