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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工人退职以后,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生活费。1983年6月,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出通知:自1983年8月起,提高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干部、工作人员退职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即,按照1978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退职办法办理退职的,由每月退职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改为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退职职工生活费的最低保证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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