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健康生活网  作者:佚名

党中央、国务院非常关心和重视60年代初国民经济调整期间精简退职的老职工,特别是对他们的生活困难问题,在当时曾多次采取救济措施,解决了相当一部分精简退职老职工的生活补贴。1965年6月,国务院又发出“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决定对已发过一次性退职补助金的职工,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本人原标准工资40%的救济费;对已按月享受本人标准工资30%救济费的职工,一律改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40%发给。但由于“文化大革命”,这一决定未能得到全面贯彻落实。1980年至1982年间,民政部和财政部先后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 ......




上一篇城乡无依靠老弱孤寡残疾者医疗

下一篇补办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