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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干旱灾害损失。根据浙江的实际情况,确定干旱等级标准如下: 干旱指标在0.5以下,称极端干旱年; 干旱指标在0.5—0.8,称重干旱年; 干旱指标在0.8—1.2之间,称轻旱年。典型干旱年各市地干旱指标如表1-8-5。

表1-8-5 各市地干旱指标

市地多年平均干旱指标1964年1967年1968年1971年1978年1986年4—6月7—9月全年指标等级指标等级指标等级指标等级指标等级指标等级嘉兴
湖州1.45
1.931.06
1.551.26
1.620.71
0.92重旱
轻旱0.19
0.35极旱
极旱0.58
0.90重旱
轻旱0.47
0.80极旱
重旱0.40
0.52极旱
重旱1.39
1.40 杭州
金华
衢州
丽水
宁波2.50
1.96
2.94
2.41
1.821.10
0.67
0.80
0.88
0.901.66
1.25
1.60
1.45
1.620.48
0.33
0.30
0.50
0.61极旱
极旱
极旱
极旱
重旱0.37
0.21
0.12
0.16
0.30极旱
极旱
极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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