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健康生活网 作者:佚名
1963年初,福建农村人民公社再次实行体制下放,基本核算单位由大队改为生产队, 由生产队组织生产和收益分配。“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体制,整整经历了20年, 期间又可分为三个不同时期:
1.三年经济调整时期的收益分配。基本核算单位由大队下放到生产队后, 继续实行评工记分, 按劳动工分分配制度。进一步改进劳动定额管理, 大力推行固定地段田间管理到人,收获前评比奖励的生产责任制;有的地方实行联系产量、超产奖励的田间管理责任制;大大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现金和粮食分配水平也随之提高。
2. “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收益分配。“ ......
上一篇: (二)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
下一篇: 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的收益分配
(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收益分配 农业百科 百科知识
诗词鉴赏
百科知识
诗词赏析
宋词赏析
宋词欣赏
农业百科
诗歌赏析
诗词欣赏
老年百科
会计百科
陆游
杨万里
苏轼
苏东坡
四字成语故事
白居易
字谜
诗词歌赋赏析
金融百科
黄庭坚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