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健康生活网 作者:佚名
国营农业贷款的对象是指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其所办的工、商、运、建、服企业, 国营农业企业所属的集体、个体经济, 以及以国营农业企业为主体的各种联合企业。
1948年, 黑龙江地区的国营农业流动资金贷款由东北银行 (1951并入中国人民银行) 用工商业信贷资金发放; 1950年改用农民贷款资金发放, 用于解决国营农场生产流动资金的需要。随着国营农场的迅速发展与规模的不断扩大, 特别是1958年中国人民解放军10万转业官兵开发 “北大荒”新组建一批国营农场, 国营农业贷款额直线上升, 1962年贷款余额已达18 201万元, 是1952年国营农业贷款的23倍。农贷资金的投入有力地支持了国营农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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