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健康生活网  作者:佚名  热度:

从“二五”普法开始,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广大农村普遍成立了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相继开展了依法治乡、依法治村活动。许多地方的村委会依据宪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村规民约,并建立了村民调解组织,成立了村民议事会、红白理事会、妇女禁赌会等,实行政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这些自治组织的建立,为及时妥善解决农村中各种经济矛盾和利益关系,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开展依法治理活动中,农村中的人民调解组织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89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各 ......




上一篇2.恢复与发展时期

下一篇(三)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机构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