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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占有特点。在土地改革前,云南省农村的土地占有,大致可以分两种类型:汉族地区和一部分民族杂居地区(内地平坝区和一些半山半坡区);边缘少数民族地区和内地少数民族聚居的山区。

(1)土地占有数量悬殊。据省委政策研究室1951年对昆明、呈贡、禄丰、沾益、弥勒、大理、凤仪、弥渡、保山等15个县22个乡和2个自然村(均属平坝区和半山半坡区)的调查,由于土地肥瘠、集中与分散程度不同,土地占有情况悬殊很大。在土地高度集中的地区,占人口9%左右的地主、富农,占有土地(包括由他们把持的公田)的70%。按人平均占有土地,地主最高的0.97公顷,一般的0.3公顷;中农最高的0.09公顷,一般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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