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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6月,国务院有关部门就军队离休干部、配偶有关待遇问题作出答复:①关于1955年前后民政部门接收供养的红军干部的职务调整,不执行中央军委有关部门1982年4月颁发的关于解决部分离休干部职务等级待遇的规定,该文件只适用于现在部队工作的干部(包括由军队管理的离休干部);已经移交政府安置的离休干部,其职务调整,按照中共中央有关部门1982年11月颁发的关于行政14级、18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规定办理。②关于1955年前后处理复员的离休红军老干部的家属或遗属,不能享受中央军委有关部门1982年8月关于妥善解决1955年前后复员女同志生活补助费的待遇。该文件只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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