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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8月,劳动人事部有关部门就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的待遇问题作出答复:①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即不再按离休干部对待,其离休荣誉证要收回。②受刑事处分未收监的,执行期间可按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发给临时生活费;执行期满和刑满释放的,其生活待遇及管理等由省里研究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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