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健康生活网 作者:佚名
为了表彰老干部的历史功绩,国务院于1982年4月作出规定,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后,国务院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由国务院统一制发的《老干部离休荣誉证》。(1)荣誉证的承办和授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①老干部(人事)部门承办授予“荣誉证”的具体事宜。②“荣誉证”可以由行署和县一级的机关代授。③授予“荣誉证”时,举不举行仪式,由各地区、各部门自定。④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其“荣誉证”由支付离休工资的单位负责发给。⑤民政部门管理并发给退休费的干部改办离休后,由接受安置的干部、人事部门负责发给。(2)“荣誉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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