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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由于立遗嘱人的一定的行为,把已立的遗嘱取消作废。具体地说,是指立遗嘱人认为以前所立的遗嘱不妥,因而将其取消作废,使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遗嘱在将来不因其死亡而发生法律效力。继承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有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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