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健康生活网 作者:佚名
针对人民公社运动中出现的严重问题和1959—1961年3年困难时期给农村经济造成严重破坏,中共中央作出决定,要求农村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在今后若干年内一般不办企业,已办的企业,不具备正常生产条件和不受群众欢迎的一律停办;需要保留的企业,要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分别情况,转给手工业合作社或下放给生产队经营,有的还可改为个体手工业和家庭副业;个别办得好的企业,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县政府批准,可以由公社或下放给生产队继续经营。同时还规定,公社和生产大队不设专业的副业生产队,原来公社和生产大队把生产队的副业集中起来的企业,都应该下放给生产队经 ......
上一篇: (一)社队企业的产生
下一篇: (三)社队企业的重新兴起
(二)社队企业的解体 农业百科 百科知识
诗词鉴赏
百科知识
诗词赏析
宋词赏析
宋词欣赏
农业百科
诗歌赏析
诗词欣赏
老年百科
会计百科
陆游
杨万里
苏轼
苏东坡
四字成语故事
白居易
字谜
诗词歌赋赏析
金融百科
黄庭坚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