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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就把林木管护列为一项重要工作。河北省人民政府在《河北省1950年农业生产计划》 中提出: 要严禁烧山砍伐树木,各县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护山、护林办法,并发动群众以村为单位订立护林公约。为加强山荒沙荒区之林木管理,确定山地一半以上,沙荒两万亩以上的县份,可专设林业机构。1951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河北省护林暂行办法(草案)》规定: 林区及林区周围,应建立群众性的护林组织,视林区范围大小,组织护林委员会或护林小组,制定护林公约。凡在划定之禁山地区内从事狩猎及采集森林副产物者,必须向当地区以上人民政府或当地林业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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