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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粮食统购。1953年11月,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了《浙江省1953年粮食统购暂行通则》,12月7日公布《浙江省1953年粮食计划收购实施办法》,规定:①粮食统购与农业税征收同时进行。粮食统购以户为单位。统购标准以农业税额为基础,分等确定统购比例。国营农场所收获之粮食,除其必需部分外,所余粮食全部由国家统购之; ②统购粮种,稻谷区应全部收购稻谷;杂粮区可收购杂粮;稻谷杂粮混产区应以收稻谷为主,酌收部分杂粮。杂粮品种限于小麦、玉米、黄豆、大麦、高粱、小米等种。部分地区必须统购一部分番薯干者,应由县人民政府提出统购计划,按级呈报省批准; ③生产粮食的农民应按国家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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