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健康生活网  作者:佚名  热度:

198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林业政策的补充规定》,决定“取消木材、毛竹派购,开放木竹交易市场,提倡产销直接见面。允许多渠道经营,允许农民合伙或个人开设木行、竹行和木竹加工厂,允许长途运销。林业部门和供销社积极参与市场调节,搞活木竹经营”。同时,针对竹木采伐失控等问题。省人民政府颁发了《浙江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1988年7月又颁发了《浙江省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实施要点》,进一步完善了木材采伐管理制度。从1991年开始,对森林资源消耗实行全额管理制度,控制了资源的消耗。在流通上,1989年对出省木材实行总量控制。1992年,全省除8个重点产材县按规定由林 ......




上一篇(四) 实施科技兴林战略

下一篇(六) 发展林产品交易市场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