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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浙江林业建设有起有伏,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
1. 恢复发展阶段 (1949—1957年)。
(1) 植树造林。50年代初,浙江各地广泛地开展了群众性的植树造林活动,除较大规模的防护林、水源林和用材林等由国家统筹营造外,群众造林实行“自采种、自育苗、自造林”的造林方针,明确“谁种谁有,伙种伙有”的营林政策,提倡互助合作造林,重视发挥农民个体造林的积极性。国家设立造林站专门从事造林工作,一般是将荒山包干给林业互助组或合作社造林,分段包种包活,国家给以报酬或资助树苗和口粮,收益按合同分成。矿山周围、部队营地和铁路、公路两旁的荒山,由各所在的有关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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