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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县级农业发展基金的来源有四个方面:①县(市)地方财政视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笔专项农业发展资金(不包括原有的各项支农资金);②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向征用土地单位收取的造地费留县(市)部分中安排一部分;③耕地占用税的留县(市)部分,按国家规定的用途,由县(市)政府统筹安排一部分;④招用农民工的城市企业,一般按农民工的人数,每人每月缴纳3—5元补农金,由企业列支。1989年2月,省人民政府又根据国务院文件提出了建立农业发展基金的实施意见。强调原规定的县级农业发展基金筹集渠道要继续保留,新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有六个方面:①从1989年始,从集中预算外专项收入中拿出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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