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健康生活网  作者:佚名

1954年,根据政务院公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山东省农村普遍建立了人民调解组织,调处了大量民事纠纷,对促进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起到了重要作用。“文化大革命”期间,调解组织被砸烂,人民调解工作处于瘫痪状态。1972年人民调解工作开始恢复。1982年,省里召开了第一次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使山东省的调解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至1990年底,全省共建立调解委员会89 242个,占应建数的99.93%,有调解人员307 749人,形成了覆盖全省农村的调解网络。在调解工作中,广大调解工作者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积极疏导,化解矛盾,努力减少违法犯罪。

随着社会治安综合 ......




上一篇(一)法制宣传教育

下一篇(三)公证工作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