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健康生活网  作者:佚名

建国以来,山东省农村教育的经费的筹集一直是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一方面靠国拨教育经费,另一方面靠多渠道筹措。开通的渠道主要是乡镇企业利润留成,农村集体收益的提留,农户收入提成等。但这些渠道由于没有可靠的政策保证,一直存在着稳定性差,随意性强的问题。为此,1985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通知精神,作出决定,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农业和乡(镇)、村两级企业征收教育费附加。对乡(镇)、村两级企业的征收,按上年利润总额的3—5%计征;对农户的征收比率为人均纯收入的2%,具体实施办法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以后省教育厅、财政厅又规定财政设立“教育费附 ......




上一篇(一)教育事业费

下一篇六、农村中小学校舍改造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