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健康生活网  作者:佚名

1949年天津解放后,民政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优抚条例》对人民解放军中的烈军属,分别进行优待、抚恤和生活补助。实施党的 “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 的方针。

1.抚恤补助。抚恤是国家对因战、因公和因病死亡人员的家属进行的精神安慰和物质资助。抚恤分死亡抚恤、伤残抚恤两种。死亡抚恤又分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

一次性抚恤。1949年天津解放后,按照国家规定,对于因公牺牲、病故的军、警、政等人员进行牺牲病故抚恤。1950年、1980年国家先后三次颁布有关牺牲病故抚恤条例。这期间,抚恤标准多次提高,直至1986年,抚恤金标准改按本人生前工资计发,烈士按本人4 ......




上一篇(二) 农村社会救济

下一篇(二) 退伍军人安置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