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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国民经济得到了较快的恢复和发展,天津市农民的收入水平也有了明显的提高。195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到90.54元,比1949年的49.10元增长84.4%,平均每年递增7.95%。在人均纯收入中:家庭经营纯收入为86.54元,占95.58%;其他非生产性收入4元,占4.42%。天津农民人均纯收入变化情况,见表8-3-5。

表8-3-5 农民人均纯收入变化情况

单位: 元

年 份收入
合计从集体得到
的收入家庭经营
收入其他非生
产性收入1949
1952
195749.10
70.72
90.54—

—48.10
68.72
86.541.00
2.00
4.001958
1962
1965
1970
1975
1978
1982
1983
1985
1986
1989
1990
1991
1992
1994
199570.58
64.96
92.05
144.95
147.43
153.19
326.00
411.69
564.55
635.17
1 020.25
1 069.04
1 168.53
1 422.00
1 956.42
2 530.6262.40
51.60
83.30
136.80
1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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