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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1984年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借鉴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验,天津农垦系统进行了农业经营体制改革。所谓“大农场套小农场双层经营体制”,是指农场作为一个经营主体凭借对农场耕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直接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或土地资产租赁、承包,这即是“大农场”经营层次; 小农场是指部分或全体农业职工通过个人、家庭、合伙向总场进行土地承包、租赁方式取得对一定面积土地、一定时期内的使用权,使之成为在农业生产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实体,形成一个小农场经营层次。“大农场” 和“小农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经营上 “大农场”对“小农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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