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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群众优待。新中国成立以来,福建省人民政府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国务院)颁布的一系列优抚条例、法规,对参加历次革命战争或为保卫国家安全、建设社会主义而牺牲或致残的人员,采取追功授号、发放恤金、竖碑建馆、修志立传等给予褒扬抚恤。1950—1995年,全省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建、修建的革命烈士陵园、墓、碑、馆、亭等达230多处;对军人复员、退伍和军队离退休干部进行妥善安置;每年春节、“八一”等节日,各级政府组织广大群众开展轰轰烈烈的拥军优属活动;对烈军属、伤残军人进行抚恤、补助、优待;对家在农村缺乏劳动力的给予代耕、优待劳动日;对有一定劳动力的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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