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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建立后, 实行公社、耕作区 (管理区)、生产队三级管理, 以公社为主。1959年9月24日, 省委 《关于巩固提高农村人民公社的指示 (草案)》 中规定, 公社管委会主要负责有关全社的规划和劳务、资金、财力的调配,直接管理全社性的较大的农业、工业等生产和文化、福利单位。耕作区主要是在管委会批准的计划范围内, 负责本区的生产和财物、资金、劳力的调配, 并管理本耕作区范围的生产、文化、福利单位。生产队的责任主要是搞好田间和小型工业单位的生产, 管理好食堂、托儿所、缝衣拆洗组等生活福利设施。在执行过程中, 由于公社权力过大, 普遍发生了调劳力、调车马、调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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