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健康生活网  作者:佚名

黑龙江省农村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 队为基础” 以后, 农业机械即由社有社营过渡到队营, 其中包括大队自有自营和生产队自有自营两种经营形式。从1969年农业机械第二次下放,到1982年实行农户自营前, 历时13年, 经历了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化稳定发展的重要阶段。

1.大队所有大队经营。社有社营过渡到社有队营以后, 由于农业机械的所有权在公社, 有的公社干部任意调用归大队经营的机械, 影响了大队管理、使用农业机械的积极性。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于1967年3月发文确定: 新增加的拖拉机全部卖给社队集体经营。新车不足的地区, 也可将近一、二年内进来的, 技术状态最好的拖拉机 ......




上一篇(三)社有社营

下一篇(五)承包经营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