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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1993年7月21日黑龙江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 《黑龙江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条例共5章33条, 除总则和附则外, 其他3章为农业环境监督管理; 农业环境保护和法律责任, 使农业环境管理走上法制轨道。1995年4月1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 由省人大通过正式实施。《条例》作为黑龙江省第一部综合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强化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政府环境保护职能, 增加环保投入,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推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力度, 以及建立公众参与机制等方面, 弥补了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足, 增强了执法和管理的可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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