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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9月,全省共建立农村人民公社428个,以人民公社体制代替乡政权。人民公社置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设社长、副社长、秘书和农业、工业、民族、财政、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等助理员。人民公社置中共基层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兼任社长)和委员,领导人民公社全面工作。许多地方由于党政分工不明确,党委包揽全部工作,管委会形同虚设。
公社下先设管理区,后撤销,由公社直辖生产大队。大队是公社分块管理工、农、商、学、兵的基本核算单位。大队置管理委员会,设大队长和文书、会计。大队下设生产队,生产队置队委员会,设队长、会计等,干部皆不脱产,基本上是本队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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