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健康生活网  作者:佚名

民国初废止清朝城镇乡地方自治后,奉天省自民国11年(1922年)10月起,试行区村制。民国18年(1929年)10月,辽宁省政府颁布《暂行村制大纲》,扩大村的规模范围,村公所职员由义务职改为有薪职,规定300户为1村,不足300户者,联合附近小村为1村,经重新划定辽宁境域,共有村公所3 872个。村公所设村长、村副各1人,联合村屯数目较多的增设村副1人。同年12月,《辽宁省村公所章程》规定,村公所隶于县政府,受县长之监督指挥,办理本村各项事务。

东北沦陷初期,伪满政权沿袭民国区、村制并设保甲。民国26年(1937年)12月实行街村制。民国29年(1940年)辽宁境域共置村公所928个 ......




上一篇(六)中共十四大以后

下一篇二、村人民政府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