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健康生活网  作者:佚名  热度:

补助工作是人民政府拨出专项经费,对部分优抚对象按照不同的条件,定期(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的工作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全省各地在对烈军属、荣复军人实行群众优待的同时,还实行由国家给予现金和实物补助的办法。1959年,根据国家内务部的部署,省人民委员会发出通知,对居住农村生活有困难的孤老烈属,除由公社继续给予优待劳动日或优待金外,由国家发给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为1口人的每月补助3~5元;2口人的每月补助5~7元;3口人以上的由县(区)酌情提高补助标准。1979年,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补助对象和补 ......




上一篇3.改革时期

下一篇(三)伤亡抚恤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