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健康生活网  作者:佚名  热度:

①对山林、蚕场、水利、果树、苇塘、草甸子、荒地等土地,经各地农民公议后,可平分的平分,若平分不利于经营的,可采取合股经营的办法。②对已开或准备开采的矿山地不分,已发现的矿山暂时不开采的可分给农民耕种,若需要开采时即行收回,由当地政府给农民另行调剂土地,并补偿生产损失。③铁路线上的工人及其家属,其工资不足维持生活者,可分给部分土地,由当地农民讨论决定。④在民国三十六年11月前参军的战士,本人已分得土地的,在打乱平分时不得少于已分得的土地数量,也不得次于已分得土地的质量。“跑腿子”参军的战士分得的土地由农会代管出租,在革命战斗中牺牲 ......




上一篇(二)对开垦荒地者的政策

下一篇(四)对几类人员的土地政策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