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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支农周转金。河南省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始建于60年代初期。1963年2月河南省人民委员会向全省批转了省财政厅、农业厅、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关于1963年长期无息贷款的分配和使用意见的报告》,规定了由财政委托银行发放,并由银行负责收回,但对回收以后如何使用管理,未作明确规定。这是财政支农周转金最初出现的形式。

1966年2月,河南省财政厅在认真总结了有偿支农经验,并分析了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颁发了《关于几项社队的财政投资改作借款的试行规定》,此规定明确了由主管部门审查项目,由财政部门办理借款手续,按期收回,单立账户,单独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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