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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及县以下用电量及占全省总用电量的比重。1952年,全省县及县以下用电量为0.9万千瓦时,占全省总用电量的0.02%。1964年,全省县及县以下用电量为12 232万千瓦时,占全省总用电量的10.71%。1976年,全省县及县以下用电量为163 120.29万千瓦时,占全省总用电量的比重上升到31.24%。1994年,全省县及县以下用电量为973 554.8万千瓦时,占全省总用电量的比重达到37.48%。

2.县及县以下人均年用电量情况。1985年,全省县及县以下人均年用电量为76.6千瓦时,全省农业人口人均年用电量为43.7千瓦时,全省农业人口人均年生活用电量为5.3千瓦时。1990年,上述三项人均用电量分别达到124.9千瓦时、69.1千瓦时和13千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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