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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10月,中央财委批转商业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关于中药材经营问题的报告》,明确规定中药材由药材公司按照计划,统一委托供销合作社收购或代购。1955年4月云南省药材公司成立。从1955—1980年期间,国务院先后对中药材购销政策作了多次调整,1957年国家规定,统一收购38种中药材,其他品种放开,允许自由收购和贩运。1959年国务院规定,全国商品应分三类进行管理。中药材第一类:中央集中管理的商品38种。卫生部经营的商品:园参、黄连、甘草、党参、鹿茸。第二类:中央实行差额调拨的商品293种。卫生部经营的商品:当归、川芎、生地等60种。1978年国家医药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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