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健康生活网 作者:佚名
根据《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云南省施行细则》规定,农业税按农业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农业收入的计算,以土地常年产量为标准,常年产量以稻谷为标准,其他粮食折合为稻谷计算。林木及特产按常年产量以一般批发价和当时粮价折合稻谷计算,具体由纳税人申报后,经乡(村)人民政府核算,报县(市)人民政府核定。全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季征收,由纳税人按期送交指定的粮仓或机关。1950年实征正税折细粮(下同)26.94万吨,1958年征收39.09万吨,1961年调整后征收32.25万吨。1979年实行起征点减免后,当年征收24.69万吨,1985年实行贫困乡减免后,当年征收17.07万吨,1990年贫困乡减免到期恢复 ......
上一篇: (一)农业税税制演变
下一篇: (三)农业税种
(二)农业税征收 农业百科 百科知识
诗词鉴赏
百科知识
诗词赏析
宋词赏析
宋词欣赏
农业百科
诗歌赏析
诗词欣赏
老年百科
会计百科
陆游
杨万里
苏轼
苏东坡
四字成语故事
白居易
字谜
诗词歌赋赏析
金融百科
黄庭坚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