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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实行的随粮定区委派当地富户(后改为贫富朋充)督征赋税的制度。

元末明初,田赋征收弊病百出: 官吏侵渔,揽纳户干没、亏欠、肥私、大户诡寄,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明太祖为保证国家赋税收入,于洪武四年(1371)九月设立粮长制。每纳粮万石,设一粮区,以区内“丁粮多者”担任正副粮长,与里长(明制: 110户为一里,推丁粮多的10户轮流充当里长)配合,催征与收解税粮。粮长制首先在赋额最高的江浙实行,后推广至湖广、江西、福建等省份。启用大户管理本地的税收,可防止吏胥中饱,取缔揽纳户。同时,政府还可以省去亲征督征的劳费。此外,在明初学者多恋于“耕田养生之乐”,不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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