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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宁二年(1069年)11月由中央政府颁布的有关农田水利政策的条例, 又名 《农田利害条约》。它是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之一。条例拟定前, 政府曾派遣8名官员到各地调查农田水利状况,同时指示地方提具建议并分设勘察专官。这些兴办农田水利的意见归纳汇总后以法令形式颁行各地。《宋会要·食货》记述条约的主要内容是:凡能提出有关上地耕种方法和某处有应兴建、恢复和扩建的农田水利的人,核实后受奖,并交付州县负责实施;各县应上报境内荒田顷亩、所在地点和开垦办法; 各县要上报应修浚的河流,应兴修或扩建的灌溉工程,并作出预算及施工安排,河流涉及几个州县的,各县都要提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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