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世界民俗文化网 作者:佚名
亦称“货币法定说”。货币名目论的一种代表学说。该学说认为货币是法制的产物,是国家政权的创造物。货币价值并不由其所含金属价值决定,货币的购买力和支付能力同币材无关,而是由国家法律和行政力量所规定。只要获得国家法律和行政力量的支持,任何没有价值的东西都可以充当货币。进而认为商品价格的变动,原因在商品方面,而不在货币方面。
早在18世纪,英国的N·巴本(1640~1698年)、C·孟德斯鸠(1689~1755年)、J·斯图亚特(1712~1780年)等就曾主张国家可赋予货币以名目价值。如巴本提出货币是国家创造的,其价值是由国家的权威所规定的。他说:如果铸币因国家的权威而具有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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