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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经依法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被拒绝后,由拒绝承兑地或拒绝付款地法定公证机关或其他依法有权出具证书的机构签署的证明付款人拒绝事实的文件。主要有拒绝承兑证书和拒绝付款证书两种。持票人对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票据,应在法定的期限内请求作成拒绝证书,否则就丧失其对背书人及出票人的追索权利。

持票人请求公证机关作成拒绝证书时,应将票据交出,由公证机关持向付款人再作提示,如果遭拒付,即由公证机关按规定格式和要求作成拒绝证书。拒绝证书上应记明:拒绝人和被拒绝人名称、票据的细节、提示日期或无从提示的原因、拒绝事由、作成日期,并由公证机关和公证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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