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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中国的保险立法

《大清商律》 中国的现代保险业,是1805年从西方传入的。旧中国的保险立法,比保险业传入我国的时间晚一个多世纪。光绪34年(1908年)清皇朝修订法律大臣伍廷芳,聘请日本法学博士志田钾太郎协助起草《商法》。宣统元年(1909年)“志田草案”(其中包括《大清商律》草案等)初稿写成。有关保险法的条文包括在《大清商律》第二篇“商行为”之内。由于第二篇未能公布,保险法也就被搁置了。

《中华民国保险法》 民国18年(1929年)12月由“国民政府”公布,全文共4章98条。主要内容是:确定各种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复保险、再保险契约的签订、存续、中止、恢复、失效等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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